星期二, 10月 27, 2009

北平文祥小館

住的地方附近有一家餐館「北平文祥小館」,賣的是北方食物
每次經過人都不多
有一次實在不知道要吃什麼,就和老婆鼓起勇氣進去吃惹
結果還蠻好吃的呢
而且還讓我想起同事^^
有興趣的人可以吃看看哦











這一張是店面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文武一街29號
電話:07-2212577

這一張是我點的肉絲炒麵,原本以為是一般的麵條,結果是刀削麵
不錯吃哦













左邊是老婆點的刀削牛肉麵,也還不錯













這是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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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四姐小孩未來的職業了

如下,有圖為證
可以說是前途無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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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0月 23, 2009

google懶人包

全民都要的Google懶人包 新書熱賣中!

上面是阿正老師新書的連結

身為阿正老師blog的忠實讀者,不推就太對不起阿正老師囉

星期五, 6月 08, 2007

夜半心情

半夜了睡不著
想到自己的工作態度確是很消極
且被太多東西制約(球賽、電玩、八點檔)
是該做些改變的時候了
期許自己能更加的努力
至少先戒掉八點檔
Buck加油

星期二, 6月 05, 2007

資產重估增值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一條(資產重估)
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95.5.24.修正)(資產重估之處理)
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自用土地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所得稅法第六十一條(資產重估價)
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其實施辦法及重估公式由行政院定之。
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九條
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而重估之資產增值不作收益課稅。
商業會計法修正後,應將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予以重分類,不得將94年度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以前年度虧損(95.12.04經商字第09502432290號)
所詢經濟部於95年11月15日邀集有關機關學者,研商員工分紅及資產重估相關會計處理,其議題三會議結論為:「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公司即應將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予以重分類,不得將94年度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案內95年6月20股東會仍以『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94年累積虧損,自非適法」。




財政部660408台財稅第32196號
固定資產重估後之估價標準
固定資產辦理重估價增值列帳後,帳上原提列之折舊準備仍應保留。重估後固定資產之估價標準應以重估價後之價值,扣除重估前折舊準備及重估後折舊準備後之餘額為準。

財政部660215台財稅第31158號
資產重估後出售除土地外應以核定之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損益
營利事業經依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之資產(包括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除土地部分外,於出售時,應以重估後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為基準計算損益,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條規定處理,不必調整資產增值準備帳戶。


財政部690625台財稅第35043號
調整土地帳面之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後有盈餘時應轉回始可分派股息
營利事業以調整土地帳面價值所發生之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者,嗣後年度發生盈餘時,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法規定分配外,應足額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後,如尚有餘額,方得依法定程序分派股息。
二、營利事業調整土地帳面價值與一般固定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所依據之法令及辦理之手續雖然有所不同,惟此二者所產生之資產增值準備(資本公積),其性質、用途、及會計處理原則等,均應一致。有關營利事業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嗣後年度發生盈餘時,應予足額轉回之規定,二者仍應採取一致之原則,不應因其依據之重估法令及辦理手續之不同,而有所歧異。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五章 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資產增值準備帳戶。
前項資產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
營利事業按照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調整原資產帳戶後,應就其重估價值自調整年度起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列為計算所得額之損費。
折舊、耗竭或攤折額計算時,應就資產未使用年數、產量或工作時間為依據,其原列有殘值者,並應根據重估倍數,比例增加。
受贈之固有資產,如於受贈時將該捐贈收入列為資本公積處理未予課稅者,其按重估價值所提列之折舊,不得列為當年度損費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三十八條
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俟複審、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
第三十九條
資產增值準備除彌補虧損或轉作資本外,不得派作其他用途。資產增值準備,亦得留存帳面,不予轉帳。
第四十條
營利事業之虧損,如需彌補時,應儘先以盈餘公積及其他盈餘準備彌補。不足時,再以資產增值準備沖轉,並應造具盈虧撥補表表明之。
第四十一條
營利事業之虧損,如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此後年度發生之盈餘,除依照公司法、所得稅法之規定分配外,其餘應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項下,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息及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營利事業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其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或轉作資本,應就其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為之,其因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再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應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為之。
八、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95.5.26商業會計法修訂前)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25%以上,該項資產仍可辦理重估。依行政院主計處93年1月公布之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表顯示,凡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 (包括68年) 設立並取得之資產,物價指數上漲的幅度已超過25% ,均可辦理重估。辦理資產重估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茲舉一增加折舊費用之簡例及說明其重估帳務處理: 例xx公司68年1月購入建築物36,000,000元,耐用年數35年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以93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其帳務處理如下: (一)68年1月取得時: 借:建築物 36,000,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 36,000,000 (二)68年~93年應提折舊每年1,000,000元,共提列折舊26,000,000元 [36,000,000÷[35+1]×26] 借:折 舊   1,000,000 貸:累計折舊      1,000,000 (三)93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資產重估價值及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之計算: 1.93年12月31日帳面未折減餘額為10,000,000元,即:    36,000,000-26,000,000=10,000,000元 2.物價倍數為1.3032(查物價倍數表) 3.重估價值為13,032,000元 10,000,000×1.3032=13,032,000元 4.重估差價為3,032,000=13,032,000-10,000,000元 借:建築物─重估增值   3,032,000 貸: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   3,032,000 (四)94年度折舊計算: 13,032,000÷(未使用年數9+1)=1,303,200 (每年應提折舊額或殘值) 借:折 舊   1,303,200 貸:累計折舊   1,303,200 上例得知,未重估前每年可提列之折舊費用1,000,000元,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1,303,200元,增加303,200元之損費可達到節稅之效果。另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者,應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之規定。惟土地雖屬非折舊性質資,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不能增加費用,但其增值部分轉列資本公積,可厚植資本。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90.11.12.修正)(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用途)
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90.11.12.修正)(公積撥充資本)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經濟部930726經商第9302112450號
處分經重估之資產時,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之資本公積應如何處理
關於公司法修正後,處分經重估之資產時,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之資本公積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
二、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後,資本公積僅包括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列「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二項,先為敘明。
三、惟目前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並得依法轉作資本,不作收益處理,減值部分應先沖減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不足時依法減資。」,上開規定與公司法修正後規定不符部分,本部已於在立法院審議中之「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予以刪除,在該修正法案未通過前雖仍然適用,但其適用範圍僅及於資產重估時之會計處理,至重估之資產一經處分,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之資本公積即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經商第九一○二一一一五○○號函轉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
四、綜上,原列於土地重估增值準備之資本公積,在資產處分後既不得列為資本公積,自無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經濟部910621經商第9102111500號

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

一、公司法修正(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後,處分資產之損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請參照),至於處分之資產前已辦理資產重估者,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資本公積者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不再適用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經八六商字第八六二0五七六五號函。
二、至已辦理重估資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司法修正前處分,且有漏未將資產重估增值資本公積轉列為處分資產溢價收入資本公積之情事者,公司應於發現錯誤年度,將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之資本公積應轉列為處分資產溢價收入資本公積;惟其仍可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轉列方式及限制應依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五0二00號令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經濟部910314經商第9102050200號
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
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按公司法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後,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其商業會計之處理如後:
一、「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之會計處理:
(1)九十年度發生者,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或非常損益。(2)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者,依企業自治原則,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惟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且所有數額應採同一方式且一次處理。
二、資產重估增值在公司法修正後已無須轉列資本公積,惟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仍規定應轉列資本公積,在商業會計法未修法前,仍應依其規定辦理。
三、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其範圍包括:
(1)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2)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3)庫藏股票交易溢價。(4)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5)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6)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7)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8)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9)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10)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四、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受領贈與之所得」其範圍包括:指與股本交易有關之受領贈與:
(1)受領股東贈與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2)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或依股權比例捐贈資產。
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所稱「已實現資本公積」係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資本公積,但受領本公司股票於未再出售前非屬已實現資本公積。
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93.1.2.修正) 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
一、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但出售土地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二、不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列為收益。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者,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按比例承認利益。
三、自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上述所稱房屋款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時價參考資料。(二)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三)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四)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六)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七)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八)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價。
四、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成本部分,應列為收益;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查核準則第一百條(93.1.2.修正) 出售資產損失:
一、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二、不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時價入帳;如有交換損失,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三、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如有交換損失,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四、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低於成本部分,得列為損失;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訂定依據)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93.12.21.修正)(適用範圍)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三條(編製基本原則)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第四條(封面)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公司名稱、年份、刊印日期、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第五條(封裏)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五、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六、公司網址。
第六條(封底)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印鑑。二、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96.1.4.修正)(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致股東報告書。二、公司簡介。三、公司治理報告。四、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五、營運概況。六、財務概況。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八、特別記載事項。
第二章 編製內容
第八條(95.1.16.修正)(致股東報告書)
致股東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前一年度營業結果應就上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說明。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公司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及重要之產銷政策。
第九條(95.1.16.修正)(公司簡介)
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二、公司沿革: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公司併購、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之情形、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者,得一併揭露。
第十條(96.1.4.修正)(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事項)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一)(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出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四)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五)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六)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內部控制聲明書。
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占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二之四)(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之五)(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1)會計原則或實務。(2)財務報告之揭露。(3)查核範圍或步驟。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三)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互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關係之資訊。(附表三之一)
九、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四)
第十一條(95.1.16.修正)(資本及股份)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本來源:敘明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若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另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附表五)二、 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六)三、 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七)四、 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八)五、 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九)六、 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七、 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八、 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一) 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二) 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
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三) 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九、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十)
第十二條(公司債)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包括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一)
第十三條(特別股)
特別股辦理情形應包括流通在外及辦理中之特別股,並揭露相關發行條件、對股東權益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事項。屬私募特別股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二)
第十四條(海外存託憑證)
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應包括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相關事項。屬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三)
第十五條(93.12.21.修正)(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四)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十五)
第十六條(93.12.21.修正)(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完成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下列事項:(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三條之一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下簡稱上櫃公司),應揭露最近一季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意見。(二)除前目規定之公司外,應揭露最近一季執行情形,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應揭露執行情形及被併購或受讓公司之基本資料(附表十六)。辦理中之併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應揭露執行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第十七條(原第十八條;96.1.4.條號調整)(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就固定資產、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負債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科目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第十八條(原第十七條;96.1.4.條號調整)(營運概況)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一)業務範圍:列明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公司目前之商品(服務)項目及計畫開發之新商品(服務)。(二)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現況與發展,產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產品之各種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三)技術及研發概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投入之研發費用與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二、市場及產銷概況:(一)市場分析:分析公司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提供)地區、市場占有率及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二)主要產品之重要用途及產製過程。(三)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四)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其增減變動原因。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五)最近二年度生產量值。(附表十七)(六)最近二年度銷售量值。(附表十八)三、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及學歷分布比率。(附表十九)四、環保支出資訊: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包括賠償)及處分之總額,並說明未來因應對策(包括改善措施)及可能之支出(包括未採取因應對策可能發生損失、處分及賠償之估計金額,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五、勞資關係:(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長期借款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二十)
第十九條(95.1.16.修正)(財務概況)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二十二)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槓桿度,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公司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併財務比率分析。(附表二十三)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六、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第二十條(95.1.16.修正)(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檢討分析並說明風險管理情形)
公司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營業純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銷售數量與其依據,對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一) 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情形對公司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二) 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三) 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四) 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五) 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六) 企業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七) 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八) 擴充廠房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九) 進貨或銷貨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十) 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十一) 經營權之改變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十二) 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十三) 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之一(96.1.4.修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事項)
(刪除)
第二十條之二(96.1.4.修正)(應揭露有關會計師之資訊)
(刪除)
第二十一條(96.1.4.修正)(特別記載事項)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附表二十四)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附表二十五)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重大影響之事項)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年報傳檔)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身體最重要

恢復四大功能,永離癌症
癌症的病人,只要脾、肝、大腸、腎,四個功能恢復,就能永遠離開癌症、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
如果癌症只是一個腫瘤就好辦了,所以過去我們在醫學上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就是只看到這個腫瘤,然後就想,我怎麼把它殺掉,所以用手術把它割掉,用化療去毒它,用放射線去照它、燒它,反正用各種方法把它殺掉就好,然後藥越用越重,真的把它殺掉,癌細胞死了,人也死了。這是我們在醫學上犯了最大的錯誤,所以它不是單一的,也要考慮到整體,所以脾一定要先恢復,一定要養成習慣,每天三餐五穀雜糧一定要占總飲食的50%,一定要養成這個習慣。
雜糧就是紅豆、黃豆、綠豆、薏仁,這些都是雜糧類,蓮子也很好,有了這個概念之後,脾好肝就好,脾在造血,一天有兩個重要的時間,就是子時和午時。
所以你該休息的時候一定要休息。
現在的人大部分都是肝不好,為什麼不好?晚睡、吃油炸的東西、壞脾氣這三個肝的三大剋星,油包肝,你吃油的東西,油把整個肝包住,肝的功能完全喪失了,所以我們吃得太油了。
為什麼《聖經》上三令五申:任何脂肪和血都不可吃,脂肪對身體沒有什麼好處。
所以當我們身體感覺不適的時候,上帝用疾病糾正人的過失,用身體的痛苦管教他,
有痛苦的時候,代表我們要改變。
恢復大腸排便功能
如果你經常感覺到疲倦,肝出問題,你應該早一點休息,每天早上,你上廁所感覺很困難,上廁所很像打仗,跟馬桶打仗。真的很可憐!這個表示什麼?你身體出狀況了!!健康的人出來,每一條直徑大概兩、三公分,而且一出來是「咻」一條,30到45公分長,如果你放在土地上,它可以轉一圈,還在冒煙,還不只這樣,聞一聞,還有香草味。你說健康的人大便會有香草味,怎麼可能?
為什麼?因為毒都排掉了,你們沒有感覺牛糞就有香草味,可是現在的牛糞很臭,因為現在牛吃的東西也是亂七八糟,還有牛打抗生素,如果你上廁所有困難,這表示什麼?萬病之源,都是從你的大腸不能正常排泄開始。
5到7點就是大腸最活躍的時間,所以為什麼我們告訴癌症病人一定要9點睡,糖尿病也是,一般人11點前要睡,因為你的大腸早上6點到7點的時候自然就會蠕動,叫你起床,蹲馬桶了。


每天吃幾餐就排幾次便
那麼,你一天要上幾次廁所才夠?請記住,如果四、五天才上一次廁所,叫重度便秘,兩三天上一次廁所,這個叫中度便秘,一天上一次廁所,叫輕度便秘。怎樣才是最健康,最正常?就是每天吃幾頓飯就上幾次廁所,這個叫健康,而且每次坐下去,兩三分鐘就解決。你再看一下,排得好整齊,而且衛生紙一擦,沒有什麼大便,乾乾淨淨。我看有的人很可憐,十幾張衛生紙還擦不乾淨,所以這種人都不用擦,直接用水沖就好了。因為他體內嚴重缺乏纖維素,這些毒如果不能正常地排出去,食物進入體內12小時,沒有排出去,就會形成毒素。
因為毒素沒有排出去,我們的大腸壁就會吸收這個毒素,吸收以後,透過門靜脈又送回肝臟去,糟糕了!造成肝虧損,這個問題就很嚴重了。
所以為什麼肝不好跟大腸有直接關聯,只要大腸一通順,肝好了,免疫系統也跟著恢複,而且送到心臟的血都是乾淨的,所以什麼病都不容易罹患。
【保護你的肝】 越睡越累,肝臟出問題的警訊
當一個人感覺到每天很容易疲倦、很容易累,這給你什麼提醒呢?表示你的肝功能已經出現問題了,尤其是很多人不管每天晚上幾點睡覺,一睡下去伸懶腰,「消除體力,恢復疲勞。」越睡越累!這告訴你什麼,我們睡眠的時候,肝充滿了血,血已經沒有辦法回流到肝,糟糕,肝出問題了!
五穀最養脾,可是現代人脾這麼差,身體為什麼都這麼差,身體這麼多病?
因為都不吃五穀雜糧,吃漢堡、炸雞、牛排、薯條,好不容易吃一點米,又吃白米,所以你一要要回歸《聖經》伊甸園飲食,就是吃上帝原始所創造的食物,一定要吃五穀雜糧,原始的雜糧,比如糙米。但是我特別提醒大家,因為新加坡是屬於熱帶氣候,所以寒帶和溫帶氣候的穀物較不適合熱帶的人吃,特別注意一下,譬如燕麥、蕎麥、小麥、大麥、高粱,這些大部份都屬於寒帶溫帶的產物,當然有極少數人的體質是可以吃的,但大部份是不適合吃的,不是這個東西不好。 我們熱帶地方最適合吃的是什麼食物呢?是糙米、地瓜,全世界都可以;還有薏仁、小米,這些都是比較適合這邊的氣候吃的。在整個飲食習慣上面來說,一旦你能夠作調整,穀物一吃,脾臟的功能就可以恢復。
【釋放壓力七大法】
許多人都曾經感受到生活、工作,甚至人際關係的壓力,壓力處理得宜,會變成一種動力,產生生命的活力。可是,如果這個壓力持續存在,沒有辦法得到紓解,壓力如果一直持續增加,會使得腎上腺、荷爾蒙出現很大的問題,引發免疫系統方面的疾病,問題就非常嚴重了。
大部分的憂鬱症都是有很大的壓力突然來到,沒有辦法轉化。我們從小到大都沒有學會如何處理我們所面對的重大變化,我們缺乏這方面的訓練,須要學習。我們所處的社會上,壓力一定存在,不可能沒有任何壓力。我們活在這個世界堶情A所有的人事物都會對我們產生影響,所以我們如何讓它變成正面、積極的影響。而且使我們面臨的壓力都轉化成生命的動力,就會越活越好。
壓力來自於遇到很多的困難,所以我們要學習把困難改變。因為人在用辭彙的時候,辭彙會影響心情,因為人生90%是決定於你所做出的反應,不是決定於你所遇到的事。成功的企業跟倒閉的企業,成功的人生跟失敗的人生,他們所遇到的困難、挫折、挑戰都差不多,差別在於如何做出回應而已。一旦把辭彙轉換了,看法也會不同。
壓力會引發各種不同的疾病,例如過敏症,很多人有過敏症,不是原來有的,是因為壓力來到,身體處在一種煩躁動盪不安的狀態,這時候本來沒有過敏的也都過敏了。
跟壓力關係最大的是癌症,得癌症前六個月,幾乎都有重大的壓力事件發生。癌症複發的,也都幾乎在半年或一年之間有重大事件發生。壓力最普遍的現象就是加重消化系統的疾病。壓力一旦無法轉換,會從生理表現出來,現代文明病絕對不是單一因素所造成,尤其不是病毒或細菌所造成,所以用抗生素是沒有用的。
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癌症、氣喘、過敏,用藥物控制是一點用都沒有。因為它是綜合性的併發症,它的引爆點就是壓力。跟飲食習慣、生活習慣、生活環境息息相關。它是一個長久累積形成得病的體質,因為工作長期的疲倦、勞累、不得休息,情緒上不能調節,以致於有重大事件一來臨,整個心腦血管疾病就爆發出來。
一、當你感到壓力來臨的時候,要學會放鬆。我在臨床上發現幾個方法很有效,呼吸可以影響腦波的頻率,腦波的頻率可以影響心跳的速度,心跳的速度又可以影響肌肉鬆緊度。也就是說,當你轉換呼吸方式的時候,肌肉和情緒緊緊繃的狀態都會獲得改變,運用呼吸去影響、控制腦波的頻率。
你也可以自己練習搓動雙手,眼睛累了,用這個方法很有效,可以幫助整個人的氣血變成迴圈的回流,體力和精力可以很快的充滿。如果經常熬夜。身體的規律只要一被破壞,壓力就更難以抗拒。
第二個有效紓解壓力的方法就是運動,有個規律性的運動,可以釋放壓力。
第三就是睡眠,千萬記住,晚上睡覺不要把手壓在胸口,會作惡夢。也不要壓在腹部,會承受很大的壓力,最好的方法就是放在兩旁,手心朝上。睡眠品質越好,壓力釋放的速度越快。可是不要等全身非常累了再去睡,很容易睡不著;很累還睡不好,表示肝已經嚴重受損。
第四就是休息,休息和睡眠不同,休息是脫離原來的工作,轉換一個場景。
剩下來的時間做腹式呼吸,透過呼吸來放鬆。
第五是飲食,不要吃高壓力的食物,有刺激性的食物都是高壓力食物,越吃這些食物,會使交感神經亢進,有時會刺激身體所有的功能處於警戒狀態。什麼是高壓力食物?可樂、汔水、咖啡、茶、酒精、香煙、乳製品、肉製品,所有的肉,尤其是經過油處理的肉是壓力最大的。
什麼食物會使心情愉快?蔬菜、水果、五穀雜糧.
喝水可以減輕壓力,喝好水可以釋放壓力。
第六個釋放壓力的方法是曬太陽,聖經上常講到,日光有治療的功效。
很多憂鬱症患者都不愛曬太陽,平常多曬太陽,身體的抗體會增加。
世界衛生組織發現,世界上80%以上的疾病都跟水源不潔有直接的關係。
「淨水場吸毒,飲用水亮紅燈」,真是「喝水不小心,健康就擔心」。
第七個喝好水~~沸水等於死水
臺灣水質污染確實是非常嚴重,但是有個更重要的觀念要傳達給各位,就是我們誤認為煮熟的水才好喝、才健康衛生,因為想藉由煮沸的過程,將水中的氯除掉。但不幸的是,水在除氯的過程,經過高溫燒煮之後,會產生「三鹵甲烷」。
「三鹵甲烷」它是標準的致癌物質,而且只要微量就會導致癌症。行政院環保署也曾經提出一份報告指出,部份自來水中含有人體致癌物質及致突變性物質,而這些物質多與加氯的衍生物「三鹵甲烷」有關。全美國癌症協會更發現,飲用氯水的人罹患膀胱癌的機率是其他人的2倍。
所以經過煮沸的水,純粹只是水了,而且還可稱之為「死水」。不只是因為它含致癌物質,而且根本沒有氧了。這就是為什麼喝山泉水、甚至是洗山泉水(小分子水),會讓身體很舒服的原因了。
純水是酸水
第二個錯誤的水觀念是:國人多半愛飲用純水,國人誤認為純水是「絕對純淨」的水。其實純水是酸水。我見過許多尿毒症的病人,發現他們多數在家中喝的不是純水就是自來水。我們可以試試看,拿純水澆花,花一定死。養魚,魚死。人喝下去,器官怎麼會不受損!
純水最大的問題不在於它不含礦物質,而在於它pH值呈酸性反應。人體體質的pH值是7.35?7.45之間,因此人體以弱鹼性較佳。因為一旦體質傾向於酸性,細胞作用就會變差,身體各個器官、組織機能也會減弱;新陳代謝趨緩,廢物則不容易排出;腎臟與肝癌的負擔都會加重,從而導致慢性病形成。
事實上,在許多國家只有洗腎的病人才喝純水。同時,有研究顯示,酸性體質的人比較容易老化,也容易覺得疲憊,對於壓力的耐受度亦比較低,他們經常會感到焦慮不安、心神不寧,甚至會為睡眠不足所苦。
所以喝的水出問題,不只是腎會出問題,很可能導致泌尿系統、內分泌系統及生殖系統也出問題。最好的酸堿值是pH7.4到7.6之間,超過8則容易變成鹼性中毒。
水致癌?
癌症是人類健康的最大敵人,但出乎我們意料之外,飲用水的水質居然與癌症有相當大的關係。早在1974年,美國醫學家達瑪提狄恩發表一項聲明:「正常細胞周圍的水構造、水分子整齊的排列著;但癌細胞周圍的水構造、水分子卻紊亂而不穩定。」
因此,在保護遺傳因數方面,水具有重要的作用。日本著名的「新水會」代表林秀光博士更直接剖析:「並非因為癌症而導致水紊亂,而是由於水分子紊亂才形成癌症。」基於這樣的論點,他和全教授兩人均提出改善水質能預防癌症的看法。
我們常疑惑癌症發病率為何那麼高,甚至連看似健康的壯年人、年輕人,都難逃癌症魔手,這除了飲食及生活習慣重大改變外,環保污染恐怕也脫離不了關係,尤其是水污染。
在我所做的臨床病例中,臺灣高雄的居民,幾乎腎臟都不太好,這與水質有密切關系。
洗澡洗得慢,小心癌上身
長時間沖洗熱水澡對健康而言是一種傷害。沐浴時人體直接暴露在有毒的化學物質(氯)中,有毒的化學物質從水中蒸發,並直接由皮膚吸收。然而洗澡時所吸入的氯高達6到100倍,其含量比喝入人體的多得多。
中國醫藥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研究指出,每人用水量最大的是洗澡,研究中特別以自來水中殘留氯仿的暴露研究,發現洗澡以10分鐘計算,體內氯仿總量中有40%是吸入,30%是皮膚吸收,30%是喝入。但是洗澡時間增加為20分鐘時,吸入變成60%,皮膚吸收為30%,喝入為10%,顯示洗澡在密閉空間中,經由呼吸和皮膚吸入的量相當驚人。
據統計,游泳教練由於長期間身體接觸含氯的水,而且是大量的氯,因此當氯透過皮膚、毛細孔進入身體,自然會倚靠肝臟來解毒,以致造成肝臟嚴重的負荷,導致肝功能不好。可以喝大量的好水,再把氯排掉。
目前市場上已有幾家生產家庭SPA,只需在出口處加一個轉換接頭,即可有效將水中的氯和重金屬去除,還大大提高了水的能量,經常沖洗,確實感覺不一樣,如皮膚變得光滑細膩,洗後精神為之一振,您可自己試試!
如何喝水
此外,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是,現代人不太愛喝水,喝水量往往不及基本需水量,但多數人卻認為自己已經喝得夠多了,原來是他們把咖啡、果汁和碳酸飲料等也算進去了。雖然咖啡、果汁、碳酸飲料和茶、牛乳、豆漿、湯都屬於流質食物,均含有相當多的水分;但為了健康著想,最好還是降低它們的比重,多增加飲水比例,儘量培養以好水取代咖啡、紅茶、果汁、碳酸飲料的習慣。尤其咖啡和茶都有利尿作用,容易造成水分大量流失,所以喜歡喝咖啡、茶的人,喝水得比一般人還多才行。
如何正確的喝水?其實每一天把握三個時辰喝水,保證病痛至少好一半以上。一就是早上起床後喝500c.c.,下午3點鐘喝500c.c.,晚上9點再喝500c.c.。這就是最重要喝水的時間,其他的時間,陸陸續續喝大約1,000c.c.至1,500c.c.。
特別留意~~不要等到口渴才喝,要養成有空就喝水的習慣。
怎樣才算睡眠足夠?
睡眠品質不良的人,會出現下列現象:早上起床時會頭暈,常感覺心悸、緊張、焦慮、白天嗜睡、早上到中午猛打哈欠。
嚴重者更會出現反應遲鈍、記憶力衰退、注意力不集中、青少年功課退步、在職者工作效率下降等,大部分的人會以為年齡因素使然,而忽略對睡眠品質的改善。
人們普遍以為,一天睡八小時最為適當,如果睡不夠八小時,便為睡眠不足。其實這說法是有根據的,因為睡得足不足夠是因人而異的。基本上,每一個人的體質、年齡、身處環境都有差異。即使晚上睡不足,但自己身體健康,日間工作正常,便不用強逼自己睡夠八小時,因為這樣是自尋煩惱,可能會引致失眠。
如何睡好眠?
1. 固定時間入眠
第一步解決方法是需要培養固定的就寢時間,好好安排自己的生活,使每晚大概約10時,最慢11時入睡,如此一來早上6時左右便會自然醒過來。
另外要注意的是,要放心躺在床上,不要因為「為甚麼自己還未睡著?」「究竟什麼時候才入睡?」等問題而憂心、介意,因為有了這種心態,自然不能夠心平氣和進入夢鄉,要培養定時上床的習慣也更艱辛。早睡早起型的人,睡眠迴圈一般非常規律,有足夠深沈睡眠的時間,讓身體徹底休息。這是最標準又健康的一種生活型態。
2. 佈置睡眠環境
當一個人疲累的時候,在任何地方,如乘坐交通工具時、上課時等,都可以睡著。但問題是,這些睡覺的環境能讓一個人睡得舒服嗎?想製造一個理想的睡眠天地,我們可以從睡覺地方的亮度、溫度、濕度及寢具選擇幾方面入手。
第一是合適的亮度,微弱的亮光,即不會妨礙睡眠。
人腦深處隱藏著一種形似豌豆狀的巧妙腺體,它會適時地提醒辛苦一天的您該好好上床休息囉!這種腺體稱為「松果體」,它掌管人體的生理時鐘。松果體在維持人類睡眠機能的正常運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會在適當的時候分泌出一種稱為「褪黑激素」(Melatonin)的神秘賀爾蒙。褪黑激素分泌多的時候,自然我們就會想睡覺;而褪黑激素分泌少的時候,我們自然就會醒過來。第二,適當的溫度和濕度,良好的寢具。寢具的選用,必須透氣且軟硬適中的床褥,所有材質一定要天然素材,如棉、麻、絲等,絕不可用化纖材料的寢具。
3. 運用腹式呼吸
4. 睡前2小時不飲食
5. 保持愉快的心情
6. 學習裸睡
7. 泡能量澡
睡前利用自家浴盆,以自己能承受的最高熱度的熱水加上一碗粗鹽,水位則到肚臍為佳(若心臟機能甚好,則水位不超過鼻子都可以),身體浸泡約10-20分鐘,會有溫泉浴的效果。若能加入備長炭則更佳,它可釋放大量負離子,有舒緩神經的作用。
【培養健康的四種習慣】
在我們的生命中,有四種習慣將決定我們一生的健康,所以必須從平時就養成這四種健康習慣,而且缺一不可。如果沒有養成健康的習慣,就很容易生病。養成健康的習慣,對我們一生都有很大的幫助。
【第一種習慣:流汗】
流汗是好事,因為流汗是排肺毒最好的方法,所以一定要想辦法流汗,尤其是天氣炎熱的時候,因為天氣炎熱就是要讓我們流汗。可是現代人一感覺到炎熱就躲到房間,打開冷氣,流汗的機會自然變少了,身體怎麼會好?即使有時難得有機會流汗,也要到健身房,健身房是封閉空間,而且又有冷氣空調。其實,在健身房堿y汗很危險,因為當我們流汗的時候,毛細孔是打開的狀態,萬一冷空氣灌進去,風邪容易入侵,導致肺部受到傷害。現在的人呼吸系統普遍不好,就是經常待在冷氣房,流汗的機會減少了,肺毒不容易排出去。所以,千萬不要排斥流汗,否則呼吸系統的毒排不出去,將造成身體的傷害。
【第二種習慣:喝好水】
流汗以後一定要喝水,而且不要等到口渴再喝,想到就喝,養成喝水的習慣,坐下來就喝水,不斷地上廁所,這樣可以把腎臟刷洗乾淨。現代人腎臟的問題很嚴重,有兩個重要原因,首先就是不喝水,另一個原因就是喝到不好的水。腎臟就是身上的兩個濾水器,只是不必換濾心,但是,喝到不好的水,會造成腎臟的負擔。所以,與其讓你的腎臟當濾心,不如花一點錢,買好的濾心。
什麼錢都可以省,只有健康的錢不能省。建議先在家裡裝一台優質的濾水器。病情的改善,第一個關鍵是先換掉有問題的水。很多人疏忽了水的重要性,導致百病叢生。尤其有兩種水絕對不能喝,也不能拿來做菜、煮湯,甚至不能拿來洗澡,許多尿毒症和癌症病人大多是喝這兩種水。一個是自來水,自來水堶惘釩雃h重金屬、雜質,還有氯,煮沸過程頂多把氯煮掉而已,氯和水中有機物結合,會產生致癌物三氯甲烷,這問題很大。
另外一個就是純水,拿純水澆花,花會死;養魚,魚也死。可是商人喜歡賣純水,因為純水不養菌,所以不容易壞掉。水中含有礦物質,細菌繁殖得非常快,不易保存,所以建議買一台優質的過濾系統來處理水質。喝水很重要,尤其早上起床後,還沒有刷牙前,先喝下500~600cc,若能喝到700~800cc更好,能讓你整夜凝結的美好唾液,通過胃與腸道,把累積在大腸幾十年的宿便排出來,感覺非常好!
【第三種習慣:改變飲食順序】
一定要養成良好的飲食順序,要空腹吃水果,絕對不可以飯後吃水果!從小老師就教我們飯後吃水果,幫助消化。問題是水果很快就會通過胃,經過小腸,大部分都在小腸吸收。如果我們飯後才吃水果,胃已經塞滿東西,水果根本無法通過胃部,經過一段時間,水果就會酸掉、臭掉、腐化,於是引發許多消化系統的問題。所以一定要養成空腹吃水果的習慣。當然,也可以生菜和水果一起吃。第二步就是喝小碗的湯,不要喝很多,太多的湯會沖淡胃液,影響消化。第三步是吃熟的蔬菜、豆類、米飯和地瓜。
這些全都吃完,才可以吃肉。而且要遵照「吃肉八大原則」,就是晚上六點以前吃,一餐只吃一種肉,儘量吃魚肉,而且最好清蒸、汆燙或水煮。絕對不可以用油煎、油炒、油炸,而且最好選擇冬天吃,氣溫25℃以上不可以吃肉,15℃以下才可以吃。
【健康的要件】
第一,正確的飲食醫治身體的疾病
第二,適當的運動
第三,充足的睡眠,健康的根基在充足的睡眠。
第四,生活上的規律與節奏
第五,接受陽光的能
第六,新鮮的空氣
第七,無毒生命水
第八,正向的情緒
第九,積極的話語,只要祝福不要咒詛,永遠記住這句話,不管再灰心失望,絕對不要講出消極悲觀的話,到死前一刻都不要講,你就會如明光般照耀這一個黑暗的世代。

每天節約一輛桑塔納

“每天節約一輛桑塔納”,這不是什麼天方夜譚,而是江蘇省企業創造的一個“奇跡”。近日,江蘇質監部門組織“能源醫生”為耗能大戶開“藥方”,記者發現其中不少節能降耗的經驗可以稱得上是精彩的“財富故事”。
每天省下一輛桑塔納,
一年節約5000萬元
江蘇磊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水泥的民營企業,年產量600萬噸,主要經濟指標在全國水泥行業排第六、江蘇排第一。但是,磊達也是年用電3.5億千瓦時的典型耗能大戶,被列入全國1000家、江蘇省67家重點節能降耗企業。
但近期對該公司的節能審計報告顯示:磊達全年節約9876噸標準煤,節約用電8298萬千瓦時,噸標煤創產值0.18萬元,處於全國同行業先進水準。“斤斤計較”,等於幫助磊達一年多掙5000萬元,相當於每天省下了一輛桑塔納!
擦亮200雙“眼睛”,監控10億產值的日常生產
磊達靠什麼一天白撿十幾萬元?
據專家分析,儀器儀錶總產值僅佔工業總產值的4%,但其對國民經濟生產總值的影響卻達到66%。小小的儀錶,卻是幫助企業節能降耗的“眼睛”,起到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磊達負責人說:“捨不得在計量上投入,算小賬不算大賬,算眼前不算長遠,吃虧的還是自己。很簡單的例子,過去煤炭進廠,憑對方票據結算,說多少算多少。有了精密儀器後,發現運輸途中竟然至少耗損1%,如今僅此一項就節約22萬元。”
為了擦亮“眼睛”,磊達投入1000多萬元,更新換代計量器具。進廠的原料、出廠的水泥,從過去人工“毛估估”,到20台電子吊鉤秤、47台套微機秤、5台50噸級的電子汽車衡的精密監測,全部實現自動化控制。近200雙“眼睛”,時時刻刻、一斤一兩地控制著整個生產過程。這些儀器還定期請質監部門維修檢定,準確率確保99.9%以上。
廢氣、廢水、廢渣在別人那裏是“垃圾”,在磊達這裡可是“寶貝”。生產水泥出現的大量粉塵,既污染環境,也浪費原料。磊達投入1000多萬元,治理老生產線粉塵,每年回收10多萬噸水泥,價值近300萬元。“三廢”回收利用,全年直接增效2000萬元。
10萬:5000萬,最划算的激勵考核機制
磊達每年節約能源5000萬,還得益於一個行之有效的激勵獎懲機制。該公司每年拿出10萬元,獎勵對節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磊達有3000多名員工,一人節約一度電、一兩煤、一滴水,就是一大筆財富!”企業負責人介紹,在磊達,從工人到幹部,從生產車間到辦公室,用電都考核。超耗的在當月工資中扣賠,節約的按價值的10%-25%獎勵。近3年,僅電耗就從115千瓦時下降到77.2千瓦時,單耗節電30元。主要原料每半年進行一次倒逼成本決算考核,按比例對計量人員全獎全賠。
“解剖一隻麻雀”,能源審計給企業開“藥方”
磊達的財富故事,驗證了計量在節能增效中的神奇功效。去年,為幫助耗能大戶降低能耗,江蘇省質監部門組織技術機構、高等院校和重點企業的近百人組成能源控制“專家庫”。4月底,專家組將完成對全省68家重點能耗企業的“結對幫扶”。通過“解剖一隻麻雀”、幫助一批企業的辦法,實現“十一五”江蘇萬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標。
去年,省質監局首先選擇常州某鋼鐵公司作典型,成立調查隊進駐企業,進行2個半月調研,最後繪出能源圖和主要耗能設備一覽表,得出該企業至少要在1366個點上進行能源計量。經過專家“把脈”,該鋼鐵企業一年能節約開支近1100萬元!(唐 悅)

ICA-抵繳計算

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二(86.12.30.增訂條文)
(非居住者稅額抵繳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第三條之一規定。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依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前項規定之抵繳稅額,應以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百分之十為準,按分配日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計算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之一
87.6.10.增訂條文
本法第七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抵繳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
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
(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前項所稱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以營利事業自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部分為限;所稱累積未分配盈餘,以營利事業自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未分配部分為限。

災害損失

查準第一百零二條(93.1.2.修正) 災害損失
一、凡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並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定:(一)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之一部分遭受災害損壞,應按該損壞部分所占該項資產之比例,依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二)建築物、機械、飛機、舟車、器具遭受災害全部滅失者,按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計算,列為當年度損失。(三)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有確實證明文據者,應依據有關帳據核實認定。(四)因受災害損壞之資產,其於出售時有售價收入者,該項售價收入,應列入收益。(五)員工及有關人員因遭受災害傷亡,其由各該事業支付之醫藥費、喪葬費及救濟金等費用,應取得有關機關或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據,予以核實認定。
三、災害損失,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四、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
五、運輸損失:運輸損失均應提出證明。但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提出證明者,得參酌當地同業該商品通常運輸損失率認定之。
財政部930923台財稅第9300476460號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
壹、
為簡化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暨商品、固定資產報廢之勘查程序,以節省人力,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作業單位:
審查一科、各分局及稽徵所。
參、作業方式:
一、災害損失報備:
(一)於規定期限內報備案件:(即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報備)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投有保險部分: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未投保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1)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2)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3)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需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二)逾規定期限報備案件:除上年度已列入財產目錄之固定資產可比照二、(二)辦理外,應不予受理。
二、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
(一)商品、原物料報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
加工出口區內營利事業報廢不能變價或利用之商品、原物料、下腳、廢品等:經濟部訂定「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辦理。
營利事業放置加工出口區外保稅倉庫之進口商品、原物料:如已檢附經財政部關稅局勘查監毀後掣發之核准文件及包含品名、數量之報廢品明細表,即予書面審核。
加工出口區外其他營利事業:每次申報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並已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時,通知營利事業補送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結案。
(二)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一款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者,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
三、其屬分支機構申請報備者,以個別分支機構為單位適用前二款規定,惟對顯有異常之案件應加強抽查。
肆、審查單位:
一、不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及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實地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二、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如係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該國稅局逕行核定;如係向災害損失發生或報廢標的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受理機關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依本要點參之作業方式辦理。
伍、
原採書面審核之案件,經依相關資料或與歷年申報情形比較顯有異常者,得予抽查並實地暸解,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之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案件,均應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並得簽列調帳查核。
陸、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900417台財稅第900451563號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之災害損失得依實際分攤額列舉扣除
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遭受災害損失,得由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
二、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機電設備等)遭受災害損失,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統一支付修理及重置費用者,其災害損失之報備,可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損失清單、收據及區分所有權人實際分擔損失金額清冊,統一向稽徵機關申請。所有權人為個人者,應檢具稽徵機關核備函及清冊影本,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至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者,因其所繳納之管理費或修繕費用,均可憑大樓管理委員會出具之收據,核實認列為費用,尚無再依實際分攤金額列報災害損失之問題。
三、至集合式大樓共用部分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共用部分可恢復使用者,准以修理費核實認定,但其金額不得超過原取得價格。(二)共用部分重置者,可根據原公共設施之廠牌、形式、購進日期、價格及已使用年數與折舊,參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按平均法計算剩餘價值予以認定。(三)災害發生後,共用部分之清理費用(如淹水造成泥沙淤積之清理),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災害損失。(四)災害損失標的物受有保險賠償或損害賠償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列為損失之減項。

財政部680908台財稅第36284號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釋疑
二、營利事業遭受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如已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二條第二款規定報經勘查核定,並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及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其災害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部分,應予認定。
三、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取得之賠償收入少於災害損失者,如損失與收入均已列入結算申報,則將損失大於收入部份剔除補稅,如均未列入結算申報,則損失大於收入部分當不予追認。但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時,除損失大於收入部分應不予認定,並剔除補稅外,漏報之賠償收入部分應補稅及送罰。
四、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報經勘查核定,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取得之賠償收入等於其災害損失者,如損失與收入均已列入結算申報或均未申報,免於補稅及處罰;但如災害損失已申報而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則應依前項有關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之規定辦理。
五、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其賠償總額依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但如該項災害損失報經勘查核定而取得之保險賠償收入有大於災害損失情事者,如收入與損失均未申報,則收入大於損失部分,仍應補稅並送罰。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則應依第三項有關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之規定辦理。
六、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受有保險賠償者,如未依上開準則條款規定報經勘查核定,而該項災害損失已列入當期結算申報者,應予剔除補稅。




行政法院52判139例
災害損失舉證方法之判決
按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舊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五條)規定,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而未受有保險賠償者,自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應為該法條文反面之當然解釋。關於證明此項損失之方法,法律並無規定,台灣省政府財政廳51.8.10.財一字第二五八一二號命令指示,當屬關於此項損失之舉證方法之一種例示。本件原告提出之彰化縣政府簡復表之記載,即是證明原告有向該管縣政府申報,並經轉向省建設廳彙報調查資料之事實,參以訴願卷附建設廳致財政廳之復箋,尤足見彰化縣政府所彙報資料,關於原告損失額,已有其確定數字。自可認為已符合財政廳該項命令所例示之舉證方法。何況被告官署對於原告受災一節,亦所是認,自不能對於其列報之此項損失,全部予以否認。

職工福利

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94.12.30.修正)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五)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二)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相關重要函令如下: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左: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百分之三十)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八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 )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690426台財稅第33355號
應依法支付之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可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者,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七款(註:現行準則第八款)規定核實認定。

財政部660114台財稅第30302號
創立以後年度始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補提職工福利金並分年攤列
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未成立職工福利會者,如在以後年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提列職工福利金,並自提列年度起,分年攤列作為費用。

營業稅

財政部770901台財稅第770118670號
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
公司專營投資業務,除股利收入外,目前既無應稅或零稅率銷售額,當期或當年度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至於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規定,應以有依法可申報扣抵稅額者為前提。公司(註:專營投資公司)之進項稅額既不得申報扣抵,當無溢付稅額可資退還。如向外國之事業購買勞務,應按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計算報繳營業稅額。

財政部760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是否視為銷售釋疑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

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9062號
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人為交際應酬餽贈他人之禮物,核屬交際應酬用貨物之範圍,其支付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50804台財稅第7559760號
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
員工惜別茶會其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貴公司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佈置會場及茶點之費用,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進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
業務檢討會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綜所稅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890455918號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財政部860312台財稅第861022323號
健保第六類被保險人得以健保局所發保費證明申報列舉扣除
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被保險人得於貴局(註: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保險費收據、繳款單或證明上,自行補填本人及其眷屬各人之保險費金額並加蓋私章或簽名後,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及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第八四一六一七七一一號函規定,憑以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840419台財稅第841617711號
全民健保之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得列舉扣除
二、全民健康保險係整合原公、勞、農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而制定之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二小目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但每人每年得扣除全民健康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各投保單位得應被保險人之申請,掣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收據或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姓名,作為列舉扣除額之憑證。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小目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746號
核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適用疑義
二、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係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薪資所得,尚非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五小目所稱「政府補助」,可依規定限額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三、納稅義務人子女領有獎學金者,應以其教育學費減除獎學金後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790524台財稅第790092902號
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之保險費轉列員工薪資部分得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 68.5.3. 台財稅第三二八三一號函規定,由該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該項證明如有填發不實,應由填發單位負法律上責任。

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676574號
個人牙病之醫療費如係付與合於規定醫院者可列舉扣除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751230台財稅第7574774號
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列舉扣除
查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係依據各省市政府訂定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設置,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稱之團體。個人對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准作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730801台財稅第56879號
列舉扣除醫藥費應備憑證之例外規定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註:現行法第二款第二目第3子目)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730613台財稅第54266號
部分醫藥費未獲保險公司給付亦未退還收據之補證列舉扣除規定
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之收據正本申請保險公司給付,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730310台財稅第51704號
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憑證遺失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遺失其列舉扣除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憑證時,可檢附原醫院、診所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由該醫院診所註明「影本與原本無異」之字樣及蓋章後之證明,憑以申請扣除。

財政部700623台財稅第35131號
為子女繳納以本人為被保險人之保費應併計本人保費之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以受其扶養之子女為要保人,其本人為被保險人併代繳納保險費,該項保險費用應認屬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而非為其子女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雖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規定扣除,但關於該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所支付之人身保險費用每年是否超過准予扣除之限額,應將上項以受其扶養子女為要保人所支付之保險費用併入計算。

財政部680601台財稅第33571號
公司年終晚會所支付之費用非屬員工薪資所得
貴公司如舉辦年終晚會,所支付之各項費用,原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按其他費用核實認定,並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應免予扣繳所得稅。至貴公司員工為響應愛國捐獻,將停辦該晚會之節餘款捐獻「自強救國基金」,以代替晚會,上項節餘款應不視為員工之所得,自無需併同薪資所得申報課稅,而各員工自亦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680228台財稅第31263號
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屬扣除項目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減除之扣除額,以稅捐、損贈、保險費、醫藥費、災害損失、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特別扣除額(註:現行法款目及文字內容已有修正)為限。台端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非扣除項目,應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減除。 

財政部670322台財稅第31905號
借貸金錢未獲清償非財產交易損失
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核非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稱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依同法第九條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該目所稱財產交易損失。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   

呆帳損失

查準第九十四條(93.1.2.修正)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三、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款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四、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差價攤計法或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六、前款呆帳損失,其屬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其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其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其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財政部670220台財稅第31145號
有關呆帳損失應提之證明釋疑
二、營利事業委任律師代為催收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受任律師仍宜以郵政機關存證函代為催收,並以上項存證函,作為認列壞帳損失之證明。
三、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四、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得依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規定列為訴追年度之壞帳損失。 

統一本局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有關呆帳損失之實務疑義認定標準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財高國稅審一第○九一○○四九八一二號)
營利事業有關呆帳損失之認定,規定於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款、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五款、第六款及相關解釋函令中,然於實務處理上仍有部分情形之適用條件與現行法令規定未盡相符者,經簽准本局一致之處理原則如下,請遵照辦理以減訟源:
(一)「債權中有逾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所稱「催收」,無須限縮於債權滿二年後而為。(二)債權逾二年且已催收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未強制須於屆滿二年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三)以第三人票據支付貨款,於不獲兌償時,雖對該第三人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債權人仍應向原債務人進行催收(參照民法第三二○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四)民事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書可認屬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六款後段之催收證明。(五)債權「逾期二年」認列呆帳損失之起算標準,於部分債權未獲清償,經雙方再約定以新債方式變更清償期時(如重新開立商業本票,按月分期償還),可適用財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二三三二四號函釋,即起算日為原應收債權請求權可行使之日。(六)債權逾期二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機關以拒收或查無此人為由退還之存證信函,得作為沖銷呆帳之依據。(七)於不重覆列報之原則下,營利事業以存證信函發出年度抑或送達年度沖銷呆帳均可,以減郵政機關作業時間不利債權人之責。

財政部820611台財稅第821487730號
債權逾二年未受清償經聲請支付命令者列報呆帳時應具之證明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如因債務人他遷不明,致支付命令未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參照本部七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三五九五六號函規定,如債務人為營利事業,應書有該營利事業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由稽徵機關根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如債務人為個人,除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抄送之副本,以憑認定外,其屬行方不明者,應有戶籍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至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主管機關之證明。

財政部740516台財稅第16077號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致貨款無法收回部分可列呆帳損失
貴公司經台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債務人××公司達成和解,拋棄對該公司部分貨款之請求,如取有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上項無法收回貨款部分,可列為呆帳損失,嗣後如經收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
二、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且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營利事業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三、××公司應將因和解而未給付之應付貨款,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嗣後如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財政部680327台財稅第31987號
會計師代辦申報時依法於帳外調整補提之呆帳損失應准認列
貴公司於辦理年終決算時,未曾依據有關法令計提「壞帳損失」,嗣於委託會計師代辦申報時,由受託會計師於帳外加以調整,並增列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該項補提壞帳(損失)之事實及有關分錄,除應於當年度帳表上補行記載外,其依法所計提之「壞帳損失」,應准予認定。
行政法院62判575例

屬於逾期二年壞帳損失,債務人倒閉或行方不明,無從行使催收,乃補行聲請法院支付命令以為催收之證明,其法院之支付命令未能送達足為明證。

壞帳損失,其屬於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提出催收之具體證明,為行為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五項所明定。原告五十八年度申報呆帳損失其債權之發生,悉在二年以前,均係債務人倒閉或行方不明,已實際發生壞帳損失,無從行使催收,乃補行聲請法院支付命令以為催收之證明,其法院之支付命令未能送達足為明證。至援引本院五十年判字第二十六號判例: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一節,係指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而言,並非不得於確定年度以後訴願進行中補辦催收證明文據。被告官署否准認列,不無違誤。

本法所定呆帳損失發生之原因適用時各有分際
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所定壞帳損失發生之原因,迥然不同。前者以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為要件;後者之債務人則並無上開原因,僅以債權逾二年經催收而未收回為已足。各該規定之內容即有不同,適用時自應有所分際。

佣金支出

查準第九十二條(93.1.2.修正)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一)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二)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三)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國外經銷商。
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五)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財政部730724台財稅第56337號
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等舉辦銷貨附贈品活動可列支廣告費
營利事業透過經銷商或零售商舉辦銷貨附贈物品活動,可按廣告費認定,免按代銷佣金處理。
財政部670404台財稅第32186號
以信匯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受款人為個人者應提轉付證明始可認列費用
××公司以信匯方式支付國外佣金,已提示與國外代理商簽訂之合約,但其取得之信匯回條所載受款人為該公司股東,而非合約所載代理商,如受款人能提示匯入其帳戶之各筆佣金已提出轉付國外代理商之證明,該項佣金支出應予認定。但如無上項轉付證明,則係屬該公司藉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名義,變相給付股東之特別酬勞,除應剔除其所列國外佣金支出外,並應認定為其股東個人所得,如未列作收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應予補稅並送罰。

財政部650830台財稅第35817號

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外銷佣金免稅
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給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至國外營利事業派至我國為該國外營利事業辦理我國廠商銷貨出口之報價及驗貨之聯絡人員,其自該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除該工作人員係符合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650730台財稅第35076號
貿易商間接出口支付之保險費如內含於佣金收入者得以費用列支
二、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轉請國內銀行開發國內信用狀與其他廠商者,得以國內外信用狀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處理;但如貿易商與國外代理商訂有代理契約,其依約支付國外代理商之佣金,可在不超過其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範圍內匯付,惟仍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貿易商接獲國外CIF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而轉請國內銀行開發C&F出口條件之信用狀與其他廠商,其保險費因已包括於貿易商佣金收入或手續費收入之內,該項保險費得以費用列支,但仍應依照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640224台財稅第34348號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應否扣繳所得稅,茲規定如次:
(一)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及國外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之勞務係在我國境外提供,其佣金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予扣繳。
(二)國內營利事業自另一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外銷佣金,依法不屬扣繳範圍,無須扣繳。
(三)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中華民國境內個人之外銷佣金,如其勞務係在國內提供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應準用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薪資扣繳所得之規定扣繳稅款。
(四)國內營利事業如以該項佣金支付國外廠商或個人為名,經查明實際上係支付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內個人者,應查明其實際給付之對象,依法補徵送罰,但免依上項規定補辦扣繳。
(五)經稽徵機關依上述原則查明國內營利事業支付之外銷佣金,依規定應扣繳而末辦理扣繳者,除依本部分(63)台財稅字第三三四九○號函規定辦理之案件,另案處理外,應責令扣繳義務人賠繳並處罰。
財政部620418台財稅第32799號
應付佣金經對方免除給付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應付佣金,如經對方免除給付之義務時,應即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570518台財稅發第6150號
公司對零售商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屬佣金支出
公司對零售商因代售其產品所贈送之物品,核屬代銷佣金性質,應飭取零售商開立之銷貨統一發票(零售商如屬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取具收據憑證),予以核實認定,未便以廣告費列支,其他事業倘有類似情事者,並應同一處理。



820719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七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超過美金一千元部分,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否准予認列?
決議文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對佣金支出之規定,並無任何限制,自應以實際支付為原則。而財政部所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二條卻明定,支付國外佣金者,應以信匯或電匯方式匯出者為限,始得認列,已逾越前開法條規定範圍。
法律問題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超過美金一千元部分,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否准予認列?
討論意見
甲說:不可認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佣金或手續費支出,其立有契約者,應與契約之約定相核對,其超出部分,應予剔除。支付國外佣金者,除支付對象為國外營利事業且未超過美金一千元,得以票匯方式匯付外,應以信匯或電匯方式匯出為限。但國際航運業或遠洋漁業支付國外代理行佣金,不在此限。」則營利事業支付之國外之佣金超過美金一千元者,應以信匯或電匯方式匯出,始得認列。其未依規定之匯付方式支付者,自不得准予認列。(參照本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號判決) 
乙 說:可以認列。
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佣金支出之規定,並無任何限制,自應以實際支付為原 則,至於查核準則乃屬財政部行政命令,其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關於「支付國外佣金者……應以信匯或電匯方式匯出者為限」之規定,似逾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範圍。故營利事業如確有支付國外佣金之事實,即應予核實認列。(參照本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九九號判決,八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三一號判決。)
大法官會議861030釋第438號

查核準則有關佣金之認定與舉證方式規定疑義
解釋文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係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調查、審核等事項。該準則第九十二條第五款第五目規定「在台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乃對於佣金之認定與舉證方式等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加以規定,為簡化稽徵作業、避免國外佣金浮濫列報所必要,並未逾越所得稅法等相關之規定,亦未加重人民稅負,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對於在台灣地區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與同準則第九十二條中其他規定之國外佣金,僅就認定標準為斟酌事實情況差異所為之不同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亦無違背。
解釋理由書: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解釋之,亦為本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所揭示。財政部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係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調查、審核等事項。該準則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外佣金超過百分之五者,應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核實認定;第五款第三目規定不予認定之支付對象;第四目規定證明支付佣金之文件等,皆屬有關國外佣金之舉證方法與認定要件。其中同條第五款第五目規定「在台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係考量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是否有支付之事實,因查證困難,故斟酌以往外匯管制時外匯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辦理押匯之限額,以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為認定標準,營利事業向稅捐機關所需提出之證據與舉證之程度,因是否超出此標準而有別。又財政部賦稅署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稅一發第八六一九一二六七一號函亦稱,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如未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稽徵機關得依其所提出之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及雙方簽訂之合約加以認定;至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者,除能提出上開收據及合約以外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雙方往來函電、傳真文件、國外人員來台護照影本等,以及國外代理商或經銷商確已收到該新台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如轉交、匯付、或沖轉其在臺貨款之證明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核相符亦得予以認定。綜上可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二條第五款第五目乃對於佣金之認定與舉證方式等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加以規定,為簡化稽徵作業、避免國外佣金浮濫列報所必要,並未逾越所得稅法等相關之規定,亦未加重人民稅負,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尚無牴觸。對於在台灣地區以新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與同準則第九十二條其他規定之國外佣金,僅就認定標準為斟酌事實情況之差異所為之不同規定,對於超過標準部分,仍許營利事業提出其他證明文件予以認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