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6月 05, 2007

職工福利

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94.12.30.修正) 職工福利: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增資資本額之百分之五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一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五)以上福利金之提撥,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但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之比例提撥部分,其最後一個月應提撥金額,得以應付費用列帳。
三、下腳撥充職工福利者,仍應先以雜項收入列帳。
四、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
五、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及經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費用者,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應准核實認定。
六、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如下:(一)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者,應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但直接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者,不在此限。(二)實際支付者,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應取得收據。
相關重要函令如下: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左: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百分之三十)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八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 )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690426台財稅第33355號
應依法支付之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可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管理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者,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五款及第七款(註:現行準則第八款)規定核實認定。

財政部660114台財稅第30302號
創立以後年度始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補提職工福利金並分年攤列
營利事業於創立時未成立職工福利會者,如在以後年度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會,仍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提列職工福利金,並自提列年度起,分年攤列作為費用。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其他費用的連結已經不能連了喔
可以請問一下其他費用是那些呢
感謝~~

Buck 提到...

所謂的「其他費用」指的就是申報書上營業費用科目中的「其他費用」,其他費用指的是科目名稱,以上不知有無回答到您的問題
若有問題可再詢問